律师解答: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赔款收据;保险单正本,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出租车和特种车还要求准驾证或操作证复印件);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不同的事故要求不同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解书 ,简易事故处理书 ,公安部门证明 ,消防部门证明 ,气象部门证明 ,其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须附处方或治疗、用药明细清单);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款凭证(须由事故处理部门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