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老板不发工资,员工可以获得赔偿吗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离职后企业拖欠工资怎么办?
1、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4、如果请专业人士指点,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
三、特殊情况拖欠工资如何应对?
1、职工首先应当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请求维权。如果本单位没有工会的,便可以到本地的区域工会提出请求,如开发区工会、社区工会、地方总工会等等。
2、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专门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拖欠、克扣和拒不支付工资的机构。如果能够在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内部解决纠纷,不失为上策。其优势是几乎不会伤争议双方的和气,而且还经济、简便。
3、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体,在媒体上曝光,形成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也是促成问题解决的有效办法。媒体对于形成社会舆论压力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并非解决问题的直接办法。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本地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性机构。劳动者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请仲裁。
5、如何举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举证的内容是应当证明其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具体包括证明通知的形式是书面的、通知的内容是拒付劳动者工资、该书面拒付劳动者工资的文书已经送达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劳动者也收到该通知的,那么,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并且劳动者也没有收到通知的,则“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解释为“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6、持有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了给广大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方便,我国法律专门规定,对于持有工资欠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必经过劳动仲裁阶段。
工资欠条,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非得有“欠条”二字,只要该书面证据的实质内容是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多少工资,就足以认定为工资欠条。但是劳动者是企业高管人员的除外,由于企业高管有职务之便,不能简单的从表面去判断,要进行实质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不再是工资,而是欠债,即债权债务问题,所以,这个时候,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赔偿金了。但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尚有劳动争议问题尚未解决,那么这些尚未解决的劳动争议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7、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减轻担保义务对于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来说,其本身的处境已经有困难,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财产保全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确实有经济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逸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的,职工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法院是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一般说来,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不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不能受理。
按照规定,审理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可以避免诉讼或上诉,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是解决争议的好办法。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