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但有孩子,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一、事实婚姻中一方不愿意分合适吗
事实婚姻一方不同意分应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在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二、未婚同居,受法律保护么
未婚同居的关系不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同居但是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那么双方的关系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其同居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婚同居的关系则不受保护。
三、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