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微型消防站暂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需要在当地查询。以天津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B12/T 950-2020》为参考,人口在 2000 人(含)以上的自然村落、设置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和居民社区,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或多个居民社区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人口在 500 人(含)以上 2000 人以下的自然村落、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且员工人数在 10 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和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居民社区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人口在 500 人以下的自然村落和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员工人数在 10 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且该标准也只是推荐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