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供货商作为租赁合同的第三人,对承租人并不承担合同上义务,承租人无权直接援引租赁合同对抗供货商;同样,作为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承租人也无权直接依据买卖合同对供货商提出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