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法院的判决中关于存在事实婚关系的主要表述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体的行为主要有:(1)已婚行为人与婚外异性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已婚行为人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并同居生活。(3)已婚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在同外界交往时,以夫妻名义互称对方并共同生活。上述三种情况,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举行结婚仪式、生育子女都是事实婚的外在表现,其都导致了“群众合理推定他们是夫妻”这一结果,有观点认为已婚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只要满足这一结果就造成了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
认定事实婚姻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举行结婚仪式的证据。婚礼现场的照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二)生育子女的证据。子女的出生证明、产妇生育时的住院病例、证人证言。(三)以夫妻名义互称对方并共同生活的证据。行为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在同一住所居住的户籍资料、证人证言。上述证据中最直接的证据是产妇生育时的住院病历,因为其证据种类属于第三方出具的客观书证,效力强,而且其内容通常都会有行为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互称的签字,与构成重婚罪的证明目的直接相关。效力最弱的证据是自诉案件中与自诉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如仅有此类证据,则法院很可能不会认定行为人存在重婚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