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不回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2、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的。
3、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