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办学处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