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分公司负责人,现在分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律师回答
摘要:严重违法企业失信名单后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包括虚假材料、传销、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两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法律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严重违法企业失信名单后果:
1、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律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
(三)项至第
(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延伸阅读
结语:企业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面临严重后果。首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次,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情况下,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将被限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些措施均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因此,企业务必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避免违法失信行为,以免遭受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
(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
“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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