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但是纠纷也随之产生,法律对其救济进行了规定。那么确权纠纷有没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确权纠纷有没有诉讼时效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确权纠纷有没有诉讼时效
以房产确权为例,依据我国相关规定,房屋产权确权纠纷起诉的时效为三年,如果是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现毛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发受理,而不能裁定顺起诉。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国家无主动干预必要。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依《民法典》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对于义务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199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告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人身权的请求权;
(五)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六)抗辩权;
(七)形成权;
(八)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九)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十)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十一)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
综上所述,确权纠纷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且以房屋确权为例,确权纠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