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可以带子女到外地,但不得妨碍男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有监护权的一方带走孩子。如果一方不允许探望孩子,带走孩子,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没有监护权的一方带走了孩子。抚养子女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将子女交回抚养监护。对方带走孩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申请法院中止探望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