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合作义务。即双方共同努力促进合同成功的义务。当事人无力或者无意缔约的,恶意谈判或者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利益,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的,违反合作义务;
2、告知义务。也就是说,情报提供义务,包括不向对方表达错误意思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3、保护义务。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的人身和财产权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优势,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者急需,取得不当利益;
4、保密义务。也就是说,对方在缔约谈判过程中知道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