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默认放弃诉讼权利,如时效抗辩、质证权等等,并导致败诉;
2、现实中,不少案件在当事人缺席判决后,缺席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意识到,由于未及时到庭参加诉讼,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3、一审不到庭,判决后再上诉,会给自己及其他当事人制造诉累;
4、根据现行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此规定调整为: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同时还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4)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