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股东退出后不得从事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工作,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1.《公司法》没有规定(约束)股东退出股份后的行为。
2.新《公司法》删减了旧《公司法》第55条63条,并将这些内容改为两条:即第20条和21条,这两条也只是股东持股时的行为规范。
3.“同业竞止”必须有时效性、区域性、人员特殊性,符合“三性”才有效。
4.只是投资做股东,不参与管理不受“同业竞止”限制。
5.即投资又参与(主要)管理,退股后,如果在同一地区又做同样的经营,应在两年之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