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核准、收费、发照。二、申报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相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5、公司登记相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