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
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该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还是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那么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可以交由代收人签收,也可以通过留置的方式送达,把处罚决定书留置被处罚人住所后,视这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