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分居两年以上,只是夫妻关系破裂的一种证明,但并不完全基于分居。夫妻关系的解除,必须凭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明或者诉讼判决书依法进行。一般来说,夫妻因不和而分居两年的事实可以被视为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两年的分居表明夫妻关系已流于形式。当事人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分居”是指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不再履行对对方的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不再经济合作,生活中不再关心和帮助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