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如果可以沟通处理的话,可以及时去沟通处理,将这个事情化解下去,不要打打杀杀的,有什么事情,有什么矛盾只要好好的谈都是可以理解的。2、然后就是去公安局等部门询问犯人服刑的一些情况,并且进行一个公安局的备案,如果与人真的要报复的话就及时报警,让警方来处理。3、然后就是自我的防范,自己在走路的时候不要走那种夜路,然后也告诉家里人要防范着哪些方面,只要自己小心谨慎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报复。4、其实犯人经过劳动改造之后,大多数都会明白自己的错误,我们不能把人想的那么坏,自己自己做的问心无愧就不要惧怕什么报复,每天开开心心的做自己的事情就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