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申报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内)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以下资料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并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1)医保手册;(2)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夫妻双方身份证;(6)结婚证;(7)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8)诊断证明书;(9)住院费用明细发票;(10)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委员会出具);(11)失业女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其中,女职工正常生育提供(1)、(2)、(3)、(4)、(5)项资料,终止妊娠提供(1)、(5)、(6)、(8)项资料,男职工配偶提供(1)、(2)、(3)、(4)、(5)、(7)、(8)、(9)、(10)项资料,失业女职工提供(1)、(2)、(3)、(4)、(5)、(7)、(8)、(9)、(11)项资料。
2、业务审核
生育保险科对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进行审核,出具领取凭条,核定应报费用,并交科长、主管领导审批。
3、财务审核
由财务科对生育保险科审核通过的费用单据进行财务审核,科长审批。
4、审批
生育保险主管主任对费用报销情况进行审批,签署意见。
5、领取支票
单位医保专干凭生育保险科出具的凭条、单位正规往来结算收据,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医疗费用支付窗口领取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