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布政使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清朝的布政使相当于常务副省长。布政使,俗称藩台、藩司等,明代洪武初,明洪武九年开始撤销行中书省,陆续设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清代时,布政使正式定为督、抚属官,康熙以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江苏设二员。布政使这个官职是古代一个省的最高行政长官,作为巡抚的下属,专门负责省内的行政事务。最开始在明朝时,布政使分为左右两位承宣布政使,相当于如今多位副省长的结合,在明朝的三司中品阶低于都指挥使,但高于提刑按察使司。到了清朝改制之后,虽然头上多了总督和巡抚两个职位,但成为了省级行政机构唯一的行政长官,也就是说,相当于如今的省长一职。布政使主要主管一省之行政和财赋之出纳,可通过特旨除授、廷臣推荐、吏部开列具题等方式选任。按清制,可升为太常侍卿、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巡抚等官职。明代布政使之下,有参政、参议。洪武九年设司,始有参政。其后在十四年始置参议。参政品级高于参议。参政从三品,参议从四品。因布政使品秩升降,参政、参议亦有变更。参政、参议,亦以左右冠名,但无定员,因事添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