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70岁了不能行政拘留怎么处理
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二、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即国家治安管理权的范围。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根据本款规定,在空间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我国整个领域。
2、在对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各国所属的船舶、航空器虽然停泊、航行于其领域外,但应视作其领土的延伸部分,各国仍对其行使主权,包括对发生在其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权。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包括飞机和其他航空器),包括军用船舶、航空器,也包括民用的船舶、航空器。法律特别规定,是指有除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法律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特别法规定进行,而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特别规定主要包括: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一旦违反治安管理法,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规定,只有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明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香港、澳门地区实施。由于原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所以现在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3)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规定,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变通与补充规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