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贸易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3)捐赠物资
4)补偿贸易
5)来料加工贸易
6)进料加工贸易
7)寄售、代销贸易
8)边境小额贸易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租赁贸易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出料加工贸易
14)易货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
16)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8)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19)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