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第一步,填写表格,提交资料
申请人本人办理: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根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应材料,按样表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501),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其中:变更个人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时,《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应加盖单位印章或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信息变更无需加盖单位印章。
单位经办人办理:经办人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变更人身份证原件,按样表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501)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变更人本人在“个人住房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申请人处签字。
第二步,柜台审核,业务生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变更业务。
变更第(1)项信息时,若发现申请人在北京地方和中共中央直属分中心同时存在缴存账户的,申请人应封存其中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变更业务;变更业务完成后,申请人应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账户转移业务(账户转移业务详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转移”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