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登记接收等办理流程:
基本流程:
1、交付与接收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应当按照《安徽省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书面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凭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到其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等有效方式,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并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矫正实施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在指定时间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开始宣告,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级管理。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种。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在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及有关情况。应当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立即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联系,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并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县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追查。书面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处罚、收监和减刑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立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制作笔录,提出处理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作出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并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时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县(市)或设区市的城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报告本人身体状况、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4、矫正解除与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司法所应当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按期到监狱、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书面鉴定意见;
(三)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四)发放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落儿岭镇司法所咨询电话:0564-5566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