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一般依照下列标准区分:
1、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2、连带责任担保中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担保人求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