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立遗嘱的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理解遗嘱全部文字的人;
3、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公民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见证遗嘱人立的遗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