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对于享有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