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共有权受到侵犯的,共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对共有人进行民事赔偿,或者请求撤销处分行为,但是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无法撤销,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章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章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章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