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了的,遗失离婚证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补办离婚证的行政机关既可以是原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婚姻登记的机关,也可以是离婚任意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