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构成要件上讲,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即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归根到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骗取财物”的特殊诈骗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该罪不以商品销售为主要盈利方式,而是以“发展人头”收取参加资格费用为主要盈利方式,是一种诈骗行为而不是正常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