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公民的肖像权有哪些规定
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对自己肖像进行制作、使用、公开,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我国民法典对公民的肖像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3、认定属于肖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在一定的载体上反映;
(2)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再现;
(3)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1、《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根据本条规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如,利用修图软件恶搞他人照片、使用“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形象等行为。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偷拍他人等行为。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摄影师未经模特同意将摄影作品公开发表等行为。
三、什么情况下使用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之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美术学院在课堂上对已在网站上上传的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临摹。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报纸为报道李兰娟院士抗疫感人事迹而刊登其照片,并注明照片来源和原作者。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公安机关公布通缉犯照片。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体育节目转播时镜头扫过观众席某一观众的面部。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儿童走失后,以儿童的照片制作寻人启事。
四、因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1、《民法典》第1021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2、《民法典》第1022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3、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用一般是通过肖像权人与被授权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民法典》第1021、1022条规定了肖像许可合同的有利解释原则和解除事宜。
(1)有利解释原则。肖像权作为人格权,应将其置于优先保护地位。在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种特殊解释规则,目的在于通过特殊解释方法直接干预具体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排除不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结果。
(2)解除事宜。对于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对于期限有明确约定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解除,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对方根本违约等情形。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