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综上所述,如果房子卖出的时候,有承租人在使用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有到期,这样,租赁关系不受房子买卖的影响,一方违约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房子买方单方撕毁合同,将房子收回的,要给承租人两倍以上房租的赔偿,这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