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虚开发票指的是员工为申请报销费用,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向申请公务报销的行为。这类行为在实务中一般表现为:1.就未发生的业务申请报销;2.业务虽实际发生但是费用数额虚高。员工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公司获取不正当收益。
然而说到规章制度,笔者之前也讲过其实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能并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及公示程序,即,该规章制度能否成为辞退员工的重要依据可能本身也成问题。如果我们说的用人单位恰恰属于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置这种情况依据的情形的话,用人单位如果操作对此种员工的辞退是否合法呢?
一、虚开发票报销费用,有违职业道德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员工提供劳动时的立身之本。虚开发票报销费用不仅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基本职业道德。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
二、虚开发票报销费用,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虚开发票报销费用实际系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欺诈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以上原因,员工基于最基本的诚信义务和职业操守,也应当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发票报销费用。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即便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程序,依然可以作为惩戒此类员工的合法依据。或者即便没有此类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此时依然可依据本文所述的上述理由对该类员工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