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纠纷区别主要表现在签订主体不同、签订合同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以及专用条款三部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出现的问题适用不同期限的诉讼时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纠纷区别
就建筑施工项目而言
(一)签订主体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
劳务合同,是承包方和劳务人员。
(二)合同目的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承包方完成施工项目,承包方自行雇佣施工人员。
劳务合同,承包方与个人签订合同,要求劳务人员提供劳力。
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框架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根据项目情况不同,部分专业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但是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劳务作业分包,属于人工作业范畴,是施工承包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管理关系都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也没有权利干涉施工单位的正常业务合同。虽然说项目是属于建设单位的,但是就项目管理而言,属于施工方管理范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 有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附件。他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时效
(一)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三年。
(三)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期届满后三年。
(四)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三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
以上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纠纷区别的介绍,通过上文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在主体、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方面都存在不同。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欢迎上平台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