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罪死刑适用标准是:
1、毒品犯罪集团主要成员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抵制检查、拘留或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死刑数量标准,有毒品再犯、累犯、使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未成年人销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死刑数量标准,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诱导毒品犯罪,容纳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职业犯罪、惯犯、主犯等;
4、毒品数量达到死刑实际数量标准,并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无法定,酌定从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