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的家暴可以认定为虐待。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
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