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特殊津贴是多少钱
关于特殊津贴的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国家残疾两项补贴都是什么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家规定夜班津贴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国家规定了发放夜班津贴,但并没有统一的发放标准,各省市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夜班津贴的标准。
以河北为例:夜班津贴标准。
1、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2、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护士特殊待遇
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可以享受10%的津贴。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具体规定如下:1、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在调离岗位后,不再享受10%的津贴,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2、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调离岗位后从事其他工作,可以继续享受10%的津贴。3、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岗位的,调离后第2个月起不再享受10%的津贴。4、在原单位工龄满20年,调入其他医院但未从事护理工作,不能享受10的津贴。5、工作不满20年的,不在执行范围内的护士,取消10%的津贴。
国家征地补偿的标准都是什么
国家征地补偿的标准是: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护士条例》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