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可以销户。无车销户属于汽车灭失申请销户登记,车主应填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机动车灭失证明材料,即可办理。
无车销户,即车辆卖了或被盗未找回选择进行销户处理,再或者车辆在外地损毁进行报废后,回到归属地办理机动车档案注销。如果机动车在外地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损毁而无法在号牌归属地进行报废处理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先在当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之后,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归属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档案注销,并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其中需提交的资料有: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代理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书原件,外地人员需同时出具暂住证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号牌;
5、《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