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职工带齐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维修基金统计证明;拆迁差价结算凭证;婚姻证明;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改房审批证明;二手房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借记卡或借记卡号
2.受理人员初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继续系统操作,并扫描资料;
3.复核人员核对系统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审核影像资料,确认无误复核通过;
4.结算人员发送该笔提取记录完成资金结算。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