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电动车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应该按情况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
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不应高于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