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眉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习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鹏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 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 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编取单位财务的情形。
(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许演,放使国家利益遗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