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判断双方是否属于不特定人,应当从是否具有感情基础来判断,主要是从双方结识的目的和动机、双方结识时间长短、双方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双方虽然相熟,但是结识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卖淫嫖娼或者提供以金钱为媒介的性服务,那么仍然认定为不特定人。判断嫖娼并不一定要求用买卖形式,只要求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即可。不论你是用钱买服务,还是用借钱的方式来要求性服务,还是用赠与的方式来要求性服务,均属于嫖娼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