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前彩礼跟财产的分割原则如下:
1、婚前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关于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最高法院于1989年发表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一般以个人财产处理。同居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可以说清楚,也就是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拥有,应该归一方所有。另一种情况是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可以分成两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