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批量录入缴费工资申报
(单位人员较少适用)
1、进入“缴费管理”菜单,点击“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选择“批量录入”。
2、选择人员范围,点击“查询”,列出单位在职人员。
3、录入职工缴费工资数(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数,请勿直接录入社保基数上下限),点击“提交”。
(单位人员较多适用)
1、进入“缴费管理”菜单,点击“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选择“电子报盘”。
2、点击“模板下载”,将模板(Excel文件)导出并保存到本地。
3、在模板文件中录入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数后保存。(请勿直接录入社保基数上下限)
4、点击“浏览”,选择录入信息的模板文件,点击“提交”。点击“数据导入”,将模板文件中的工资数据导入系统。
5、点击进入“待提交数据列表”,核实申报的职工工资。
6、点击“提交”,完成缴费工资申报。
注意事项:
1、支持单位多次申报缴费工资,当前申报信息覆盖前次申报。
2、必须将全部人员进行提交,才能进行职工缴费工资申报。
3、一月份新开户单位无需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03】 缴费基数名册打印
1、进入“缴费管理”菜单,点击“缴费基数名册打印”模块。
2、选择业务类型,点击“打印”,可以打印缴费基数名册。
3、点击“职工或派遣职工缴费基数名册打印”,选择业务类型,点击“打印”,可以打印职工缴费基数名册。
注意事项:
参保单位自行打印《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名册》,应在年度申报后3个自然月内,由职工本人在《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名册》上签字认可,名册由参保单位留存以备核查。
【04】 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提示
1、通过网上申报缴费基数时,应先阅读并勾选《承诺书》后,再提交申报信息。
2、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有关规定,详见《工资总额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国统局〔1990〕1号令)、《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有关规定,详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文件。
4、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的参保单位,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规定,以参保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2024年度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