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对于厂房不能拆迁的房屋、建筑物损失的补偿,不能按农房的标准;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水池、植物道路等;
3、对于不能搬迁的机器的补偿费用;
4、对于设备的搬迁费用和机器的运输费用的补偿;
5、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具体的补偿金额根据泰安市经济水平而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