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接待就餐标准为: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2、根据《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四条 接待标准住宿标准。
3、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可安排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安排住标间。
4、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
5、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6、2、工作餐标准。
7、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8、3、宴请标准。
9、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
10、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11、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
12、烟、酒、饮料等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且一般以青岛产品为主。
13、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1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15、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50元;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