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领养。领养者须符合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年满三十周岁、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须提供下列证明: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健康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家庭情况调查报告。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