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票据时效的期间有三种,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期间是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和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间,是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期间是三个月。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分票据的类型、出票人、权利类型,来判断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_x000D_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_x000D_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_x000D_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_x000D_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_x000D_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_x000D_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