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一)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三)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四)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