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吃饭客人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有精神问题、有犯罪倾向、有暴力危害等严重影响其他客人的可能性,或者违反了民族风俗习惯(如带非清真食品进入清真饭店)时,饭店出于其他客人的安全或者民族习惯,可以拒绝吃饭客人,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所以不违法。但是如果客人是普通人员,无以上情形时,或者曾专经对饭店的服务提出过合理、合法的批评和赔偿要求,而饭店只是出于个人的喜好而拒绝客就餐时,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拒绝的客人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